而依據《消費者保護法》規定,必須是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 契約,消費者才可享審閱期,但一般私人與私人之間的契約,則不適 用於消保法的規範,因此租屋契約沒有審閱期。
租屋族簽約時務必要仔細閱讀,若有不懂之處立即問清楚,或以文 字加註說明事項,在契約的增刪處由雙方簽名或蓋章。
二、善用學校專責租屋單位:目前各大專院校皆設立專責單位,如 高雄應用科技大學成立「賃居服務中心」、東吳大學設立「住宿服務 組」等,學生在外租屋遇到問題時可善用,高雄應用科技大學更編印 一本「租屋手冊」,提供議價技巧、租賃法條、簽約、報稅等撇步。
三、委由房仲人員租屋:若平日事務繁忙,也可委由房仲人員代為 找房子,透過房仲篩選需要的物件,可省下來回看屋的奔波時間,但 由於房屋仲介在《民法》上屬於「居間」性質,因此成交仍要支付半 個月的租金做為服務費。
而在支付定金之前,租屋族可透過房仲向房東提出條件,如牆面重 新粉刷、設備更新等需求,若在給付定金後,才表示屋內設備需要更 換,則已失去最佳的協商時機。